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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发布“招标信息”,并会同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项目建设单位,对拟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一般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含3家)。 第十六条 校内、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组成员,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邀请。评标专家组成员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质审查和唱标。此项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审阅标书。评标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审阅每一家公司或厂商的标书,并记录下有疑问的地方。 (3)询标。专家组逐个对每一家公司所投标书中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文字或口头方式询问,投标人应按评标专家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4)评标。专家组成员根据每家投标公司或厂商的资质、投标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技术标书的响应程度、公司的业绩和信誉、所供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交货期或完工期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投票打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定标。依据评标专家组的投票结果,选择两名入围侯选厂家或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评标投票。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况以及专家组的评标意见,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署合同。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将和最后确定的中标人,在不违背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和投标承诺的基础上签署商务和技术合同,并做好合同的归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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