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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http://www.edu.cn   2010-09-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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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政[2005]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确保安徽大学购置的仪器设备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就安徽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纳入政府采购和日圆贷款项目的仪器设备除外)。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参见《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招标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标采购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按“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根据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实际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按照《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招标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单台(件)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外币按购置时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计算)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台(件)虽不足5万元人民币,但批量或需配套使用且购置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批量购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实验材料、生化试剂及实验用玻璃器皿。

  第八条  购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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