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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的。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的收费按物价局有关规定办理,所收费用一律专款专用,用于招标工作中发生的支出,如支付专家评审费、考察费、招标物料消耗、有关人员劳务酬金等。收支节余根据学校财经政策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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