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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项目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条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一般为三天。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由学校监察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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