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范围:学校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房屋招租、物业管理、食堂经营、印刷业务、评估审计和资产置换,教学科研设备、图书文献、教材、药品和粮油等大宗物资的采购,以及其它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标:
(一)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批量价款在15万元以上,单件(套)价款在8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合同价款在1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三)合同价款在8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
(四)合同价款在8万元以上的维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
(五)单项价款虽不超过15万元,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合同总价款超过15万元的项目;
(六)粮油采购,每年招标1-2次确定供应商;
(七)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每年1-2次集中采购。印刷每年招标一次,确定一到两家印刷厂;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公开招标;
(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相应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
(十)一些特种仪器设备的采购招标按照江南大学免招标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按招标工作细则自行组织招标,同时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管理。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进入市场招标的招标人为江南大学,校内招标且符合上述第三条标准的招标人为江南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其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其中: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下、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