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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应向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招投标管理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十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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