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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结算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支付货款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 《清华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 2. 国外订货需要提供订货合同,国内订货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提供订货合同。 3. 进口仪器设备同时还应提供付款通知书。 请款、报销工作由使用单位承担。 七、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凭发票及时建固定资产账卡,按《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校管仪器设备,应积极实行“协作共用”、“专管共用”等开放措施,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提高设备利用率。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使用效益考核,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按期、按质圆满完成项目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细则另订。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人员要严加处理。 1.凡因工作失误影响工作进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2.因验收把关不严,逾索赔期而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无法弥补的,要追究验收小组的责任,项目单位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清华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1999年制订,2005年4月1日经2004~2005学年度第四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修订)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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