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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装、验收、索赔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于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指设备到港后的90天)终止前20天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并准备索赔资料。 第十八条 经过验收发现问题,需要向厂商索赔的,分两种情况: 1.通过商检部门公证向外商索赔的,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20天,将索赔文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由该处对外交涉; 2.直接与厂商协商解决的,必须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署备忘录、协议书等文件,并交实验室与设备处存查。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完整的档案,使用单位保存; 1.申请购置的批件(或其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装箱单及清点记录、表观检查记录、图片、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到达的全部技术资料; 2.技术验收记录和技术验收报告; 3.商检、索赔过程中的文书资料; 4.验收工作的最终报告和正式签署的其它验收文件。 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校档案馆要求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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