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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设备购置的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根据学校各单位的购置要求,会同使用单位拟定购置方案,包括采购方式的确定、供货厂商的选择,安装条件的准备,到货进度的安排等。 采购方式尽量选用招标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采购要充分“货比三家”。招标工作按《清华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办理。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约合1万美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组织谈判小组。一般应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专职人员和使用单位专家共同组成3-5人谈判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 第十条 谈判结果的审定。通常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谈判结果。重大仪器设备需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国外订货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代理签订,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委托外贸代理等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负责,不能由仪器设备供应商承担。 第十二条 国内订货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国内订货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代表学校签订,签字并加盖“清华大学合同订货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其它各二级、三级单位的公章不得用于仪器设备(含家具)的商务合同。 第十三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的,必须在签约前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事项。 四、 免税、报关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审核并组织进口设备减免税的申报工作。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出学校。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组织进口货物由口岸到学校的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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