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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加大对教育投资的力度,清华大学将添置一大批仪器设备。为做好采购前的可行性论证、采购过程的组织管理、到货后的安装、调试、验收、索赔等方面的工作,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单位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含家具,以下同),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贯彻“政府采购”精神,提倡顾全大局和团结协作精神,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各院(系、所,下同)应确定主管干部和工作人员,归口管理本单位的设备购置工作。 二、 可行性论证与审批 第三条 各单位作为项目执行的仪器设备均应通过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非项目执行的一般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可行性论证,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按项目执行办法。 第四条 设备专家评审组负责论证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论证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布局、配置、投资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设备专家评审组论证的结果,填写《清华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查,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实验室与设备处和项目单位执行的依据。非项目执行的一般仪器设备经单位负责论证后,照此执行。 第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若有重大修改,须经专家重新论证,并按立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 1.总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由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 2.总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报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 3.总金额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报校务会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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