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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中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期间,招标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进行设备到货后的验收。对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的,应及时取证并邀请供货方共同到场,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已执行完的合同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归档。具体包括: (一) 招标文件(所有中标或未中标的文件原件); (二) 评标文件(包括专家评审意见、中标通知书等); (三) 合同文本; (四) 验收报告; (五) 发票复印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方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方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强制排斥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四)招标方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招标方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学校对投标方按规定做出处罚;造成招标方损失的,投标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投标方以向招标方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方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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