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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招标方式,都必须做好如下招标程序: (一)招标项目的审定 在招标采购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招标采购申报文件,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并决定具体的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 (1) 经费来源证明; (2) 项目论证书; (3) 设备数量、金额等; (4) 经专家论证过的详细的技术条款。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设备及售后服务的法律依据,必须准确完整;招标文件内容包括: (1)投标人需知; (2)对投标者的资质要求:包括生产、经销商品的种类和规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等; (3)投标时限说明:包括发标、收标、评标、授标的日程安排; (4)技术条款包括:投标项目的数量、性质、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配置、性能指标、选件以及服务的要求、验收标准等; (5)商务条款包括:报价的格式,交货日期,违约责任及处罚等固定格式; (6)其他规定或说明: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三)发布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项目的性质、数量、范围、发售标书的日期、地址、联系人等。 (四)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对投标商采取发售方式,标书的售价将根据标的大小、投标商的多少等视情况而定,发售标书的收入用于标书编写和评标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评标专家组的确定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学校成立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初选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开标首先检查投标书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组织拆封,然后将投标人名称,报价,记录在案。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尤其标价和其他主要部分,但可以登记疑点和作一般性的说明。对于未按规定日期和时间送到的标书,一般应视为废标退回投标人,但若这种延迟并非投标人过失,招标单位也可同意此标书有效。开标原则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一个星期内进行(有特殊理由可除外)。 (2)评标:评标小组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商务、附加条款两部分内容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的技术和服务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3)定标是指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和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过程。设备的评标、定标工作原则上应在开标后马上进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内进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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