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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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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书;

  (三)投标数量及价格表;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招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七)投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文字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投标方的封口公章,在显著位置标明投标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项目名称、正副本等;

  (二)若投标文件未密封,未作标记而造成投标文件错投或开启,则招标方不负责任。已开启的文件可视为废标。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如果正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收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可视为废标,招标方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八条  中标商应根据标底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中标服务费。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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