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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用户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采购方式: (一)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范围,但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设备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1)招标失败;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附加合同; (4)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5)重复合同; (6)设计竞赛; (7)紧急需求的采购; (8)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9)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10)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招标运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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