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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2-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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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校内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在发放标书时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量标书资料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的支出。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5或7人组成;

  (二) 项目资金50--200万元,由7或9人组成;

  (三) 项目资金200--500万元,由9或11人组成;

  (四)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11或13人组成。

  重要项目的招标,应由部门分管校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中,负责项目招标单位的成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由招标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经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建议评标委员会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纪检监察部门须参与考察并做好监督工作。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报告须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招标小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的投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小组组长请原评标委员会或召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小组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发出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廉政告知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要项目完成后,招标小组要将实施情况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则由招标小组向招标评标委员会通报项目实施落实情况。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师大校字[2001]208号文《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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