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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 负责审查、报批各招标小组的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 (三) 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报批。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四)负责学校重要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六)负责学校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九条 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以下招标小组: (一) 新校区基建项目招标小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长清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二) 基建项目招标小组,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基建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三) 后勤项目招标小组,后勤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后勤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四)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项目招标小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五) 其他项目招标小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其他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重要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按招标办公室的职责进行组织。 第十条 各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二) 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 (三) 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 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 接受招标办公室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验收检查; (六) 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按照学校批准的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委托招标的,组织单位须将招标项目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的议标小组办理。各招标小组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四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标项目,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 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主要业绩表; (六) 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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