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有效期适当、具体。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四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时间,但最少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一)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招标人预先发布过招标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且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四)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五章 投 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
实行招标的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和明确责任。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作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招标投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封口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各方均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若资格预审通过,其组成原则上不能再发生变化;若必须变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特定条件,至少应有一方符合。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它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在开标前,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修改或者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并接受审计、监察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开标基本程序。
(一)介绍与会人员及本次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核对投标人;
(二)公布开标会唱标、监标、记标等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学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投标办公室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