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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流程。 (一)项目招标委托人向招标投标办公室送达《项目招标委托书》和项目预算批复等原始招标资料,提出委托招标申请; (二)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受委托,制订项目招标投标方案,成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三)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标底; (五)招标投标办公室在校园网或者法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六)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或者邀请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七)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投标项目,由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预审报告; (八)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资格预审报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投标入围单位; (九)投标人向招标投标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踏勘现场; (十一)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投标办公室; (十二)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十三)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公布招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五)招标投标办公室移交相关文件; (十六)根据合同签订通知书,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或者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自发布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基建项目招标; (二)项目招标委托人耽误的时间; (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延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期; (四)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六)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七)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投标办公室必须确保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办公室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一)书面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况等方面的审核; (二)实地考察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承担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考察,听取项目业主对潜在投标人所做项目的评议意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等;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做到资料完整,内容准确。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人员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三十条 经资格审查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告知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出具的资格预审报告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供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质性要求和条款明确; (二)评标标准和办法公正合理; (三)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四)价格以外的相关因素明确、量化; (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和供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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