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程序
1、开标应公开进行,由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会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2、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然后拆封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开标纪录。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
1、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为保证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项目投标商有直接经济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它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考虑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七天,大型项目设备根据需要另定。
4、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当众进行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作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定总价时,以设备到达项目单位指定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到岸价)+国内运保费等,或CIP价(目的地价)。
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漏。如有透漏者,则取消其评标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设备处会同项目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书必须加盖“许昌学院设备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则以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投标单位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处理。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处负责设备招标的日常事务,做好招、投标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在学校纪委、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