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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1-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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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招标项目简要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
  4、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必要时含图纸);
  5、主要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对合同条款(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款等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条款要详细、科学、严谨,符合经济合同法,防止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6、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7、交货时间、地点及售后服务要求。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经营该类仪器设备的公司(集团),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均可参加投标。项目使用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和方案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单位法人资质或代表授权书;
  6、售后服务及其它承诺;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结束签署合同并履约后,再由招标单位将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送设备处。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予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用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中标设备进行转包。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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