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完善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达到公平竞争、择优选购、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招标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投标者应以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允许搞假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称设备处)是代表学校组织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五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的各项经费(包括校拨经费、创收分成经费及科研经费等)购置单台(套)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招标程序方能购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报刊或网络等形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向具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程序
1、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单位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主管校领导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2、编制招标文件。
3、按照招标方式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4、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书,办理交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等手续。
5、公开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向招标会宣布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并公开唱标。
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资质和投标书进行审查。
7、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8、公示。
9、发出中标通知,设备处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由设备处根据用户需求编制。内容要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