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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1-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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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签订合同协议;
  (十)过程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验收;
  (十二)结算付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办理的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不得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  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修建项目完工验收时,先由使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结帐。
  第三十条 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招标纪律:各级领导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招标;主持招标工作必须公平公正,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招标人员不得虚假招标;不得吃请卡要;不得收礼。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定标前泄露标底及评标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招标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可将年度招投标节省经费的一部分,作为招投标活动经费或相关人员的奖酬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前述招标投标范围的其他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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