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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合同协议; (十)过程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验收; (十二)结算付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办理的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不得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 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修建项目完工验收时,先由使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结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前述招标投标范围的其他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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