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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投标的方式、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等,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但对招标成本过高,急需采购的设备物资、项目修建,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与修建工程施工项目,以及无三家以上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经主管校领导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办应当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单位)、纪检、审计和有关专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要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后,招标办应对招标程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技术资料、技术要求负责;招标办要建立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专家,评标结论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结论由评标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成员由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组长由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专家组成员中确定。评标时,应当场启封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评议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调研、对投标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评标办法、组织并主持招标(开标)会议,根据评标专家组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挑选中标人。评标应当采取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切实做到学校公开招标,投标人公平竞标,专家组严格评标,领导组公正定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原则是:标价合理,报价最低(或接近最低),配置、材料用量适当,技术措施可靠,实施方案可行,具有相应资质、资信条件和管理水平,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定标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提出方案送国资处汇总报招标领导组或主管院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定点、定向的招标采购不得一次竞争定终身,一年一考核,优胜劣汰。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由招标办与中标者依法拟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转让;如确需变更或转让,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市场调查、选择投标单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标单位索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单位询标,解答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 (六)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投标情况汇总; (七)开标、评标、定标; (八)公开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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