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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招投标工作规程
http://www.edu.cn   2010-11-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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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招标小组的监督下由物资供应科(校园管理科)或委托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签订合同的,应经评标小组批准,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合同草件要有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合同应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内容,均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处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相关义务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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