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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招标小组的监督下由物资供应科(校园管理科)或委托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签订合同的,应经评标小组批准,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合同草件要有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合同应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内容,均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处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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