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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招投标工作规程
http://www.edu.cn   2010-11-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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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制定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专家技术人员的聘请等费用,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省采购中心采购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科技大学采购市场: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4.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开标由资产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用户代表和审计、纪检、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为保证招标的质量,需要实地考察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考察的对象和范围由评标小组集体决定,脱离评标小组组织的考察,谈判不纳入招标工作过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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