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招投标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对招投标工作的监察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下发的《印发<关于落实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山科大财字〔2000〕4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指的招标人是学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部门领导任成员。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发放、标书的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应进行招标采购:
⑴ 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⑵ 总值1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
⑶ 建筑工程项目和单项维修工程。
第四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单位提请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 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且符合省政府招标条件的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出邀请书前,应当将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向监察审计处通报。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要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物资设备及工程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施工单位,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