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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一来源采购 仅适用于专业性强,供货渠道单一的货物的采购。招标采购组应在对比该类产品近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供货商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该类产品的合同价格。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组确认供货商后,经学校授权,由牵头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的立项文件、物资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学校财务规定签字的借款单据或发票等,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按合同条款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采购完成后,对于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项目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的名单不予公布。 三、实行封闭式评标,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到评标现场后必须主动关闭通讯工具,自参与评标起到定标前,不得接待或联络外界任何人员。 四、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五、评标情况和评标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七、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含基建材的招标核价。 第十七条 校属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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