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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金实施的物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考虑货物的信誉、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学校参与组织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以学校为主体,统一组织的对大宗物资实施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校属各单位为主体实施的采购,一般适用于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 第六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落实经费渠道。 第七条 采购工作的组织 一、价值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集中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或项目单位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采购组,进行招标采购。 二、价值在5-1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教材、体育器材、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国资处或项目单位牵头,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物资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计划须报国资处审定,由项目单位确定专人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国资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包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帐手续。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招标采购组研究同意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的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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