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行字[20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设备、器材、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避免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设备是指预算计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及学科建设经费、基建设备经费、科研经费等购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行政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本办法所涉及的器材、物品是指学校计划购买的教学材料、行政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主要类型为:
(一)计算机及其附件、打印机、复印机;
(二)教学实验设备、器材;
(三)空调、电视等电器设备;
(四)汽车、机械、锅炉房等生产生活用设备;
(五)医疗设备;
(六)家具;
(七)行政办公设备、用品;
(八)图书及图书设备;
(九)劳保用品
第四条 所有采购的设备、器材、物品必须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严禁购入伪劣产品。采购批量物资或单台件2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签订合同,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要求。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院(系)、部、处、各直属单位申报采购的物资设备在上述范围之内者,必须在年初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经校务会审定后按预算项目执行采购。严禁无预算的物资设备采购。
(二)学校成立各类物资采购合同专业组,实施采购合同管理。
(三)为了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对2万元以上(大宗物资1万元以上)各类物资要进行集体采购,公开招标。具体操作如下:
1.已有预算资金安排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由各相应的物资设备采购专业组在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制定招标书、标底。
2.开标时由采购专业组集体评议,根据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条件确定中标单位。
3.由各采购专业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4.对金额未达到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由各相应专业组组织有关单位实行询价采购。
5.积极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课题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但必须比质比价,择优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