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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专家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可以推荐三家并排出顺序。 资产管理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和接触。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资产管理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如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按排序的次位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部门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资产管理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收取履约保证金后七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送达审计处及校法律顾问审核。资产管理处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在评标结束后,将与之相关的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形成评标纪要归档备查。 第六章 行政责任(组织纪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学校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部门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的,给予警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所行为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在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专家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部门、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之前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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