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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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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中标人后,会同用户与厂商共同签订中标经济合同。维护学校和厂商共同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到货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校监察处为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其职责是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有无违纪现象发生,同时接待和处理违纪事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经费的投资使用是否按学校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是否进行招标以及后期按合同的要求如期付款等事项。

  以上各部门应各行其责,相互配合,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第三章  申请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依照以上规定提出招标申请,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设备(家具)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包括:

  1、申请的项目名称(所需进口项目须填写英文);

  2、该项目的申报原由及可行性论证;

  3、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验收标准等;

  4、该项目安装调试的要求;

  5、供货时间的要求;

  6、对售后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7、该项目所需预算经费及经费支出项目。

  二、项目申请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申请报告格式逐级审批。

  三、财务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申请以及可行性论证,确认经费落实情况。

  四、取得批准后的项目,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进行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

  第十五条  所需招标项目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在20万元以上,学校组织专家召开设备论证会。

  第四章  招标和开标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式就招标事宜进行商务性谈判。

  以上三种招标形式都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含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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