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高校科技 |   教育信息化 |   CERNET
教育信息化

资讯 | 专题 会议 观点 专栏 访谈 企业 产品 CIO 技术 校园信息化 下一代互联网 IPv6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网 > 教育信息化
您现在的位置: EDU首页 > 教育信息化 > 招  标 > 招标政策
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edu.cn   2010-11-29 作者:

字体选择:【大】 【中】 【小】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贷款资金采购项目的招标,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页面功能 【打印】 【关闭】 【我有话说

MOOC风暴来袭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CERNET,京ICP备15006448号-16,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