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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与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国产大型货物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申请表》与《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审核表》,经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除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确定采购方式外,其余货物的采购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进行的条件: (一)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书经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章后方可向外发布; (三)招标应确定相应资金同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后才能进行; (四)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非财政性资金货物的采购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凡不能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者,招标应改期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 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一)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政府采购网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同时进行公示; (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时间等;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要求、评标标准以及合同样本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附表。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标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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