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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edu.cn   2010-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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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组织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二)组织审查投标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四)设立如下招标组织单位:

  1.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和招标以及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等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2.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

  建设处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3.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

  4.教材的采购招标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图书的采购招标由校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6.医疗药品的采购招标由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7.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9.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标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专家群体。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四、开标前,各招标组织单位要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具体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校外聘请)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谈判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对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学校各单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方式审批表》,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集中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协议供货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必须是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

  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协议供货或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采购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时,可直接进行询价采购,但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家电等货物要由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第九条  其他资金采购限额执行以下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1.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学校基建项目,按政府部门相关的招标规定执行。

  2.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二)货物类: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大宗物资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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