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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人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要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该成员在开标前要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三家,如少于三家,应予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间截止后,监标人宣读招标纪律,由学校监察室和审计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唱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各负其责: (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 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无违纪情况;同时负责审查投标 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情况;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投标报价的审核; (三)国有资产处负责监督整个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 (四)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各投标人的应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 (五)专家组成员主要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与商务部分的应答,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并对评标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在打分表上打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各投标商得分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应填写《开标、评标和定标情况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结束,中标结果要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对应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七日后,与招标方进行合同签订事宜。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合同分技术合同与商务合同两部分,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务合同的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商所做的其他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校监察室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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