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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五章 中 标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大连理工大学校园网主页或其它方式发布中标公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的同级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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