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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
http://www.edu.cn   2010-11-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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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有关技术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贿赂。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开标和评标的全过程应当详细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中 标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大连理工大学校园网主页或其它方式发布中标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三日内与招标人联系签订合同等后续事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的同级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纪(监)委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有权利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有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中标结果应及时报送校审计处,以便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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