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大连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
第七条 学校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在大连理工大学校园网主页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在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进行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