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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标原则是:标价合理,报价最低(或接近最低),配置、材料用量适当,技术措施可靠,实施方案可行,具有相应资质、资信条件和管理水平,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定标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提出方案送国资处汇总报招标领导组或主管院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定点、定向的招标采购不得一次竞争定终身,一年一考核,优胜劣汰。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由招标办与中标者依法拟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转让;如确需变更或转让,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市场调查、选择投标单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标单位索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单位询标,解答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 (六)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投标情况汇总; (七)开标、评标、定标; (八)公开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协议; (十)过程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验收; (十二)结算付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办理的物资采购和修建项目,不得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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