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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组织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组织调研及发标、商谈、议标和验收; (五)负责合同协议的订立、核查、履行及违约处理等问题;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七)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招投标文件资料; (八)做好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投标事务。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招投标技术资料制定,协助招标办开展招投标工作,并负责履行合同协议。 第三章 物资采购修建项目的内容及招标投标范围 第十条 物资采购、项目修建的内容包括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采购、建筑工程施工、零星建造、修缮等项目。 第四章 招标投标项目的条件及文件资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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