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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时由采购专业组集体评议,根据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条件确定中标单位。 3.由各采购专业组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4.对金额未达到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的购置,由各相应专业组组织有关单位实行询价采购。 5.积极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课题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但必须比质比价,择优购买。 6.教学、科研所需的器材、物品,各用户一般可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相应仓库领用,经费在各用户账户上扣除。若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库存常备物资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专用、特殊、急需器材物品时,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用户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物资设备采购要本着“经济、适用、及时”和“质量第一”的原则,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就地就近采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尽量节约资金。 (二)各专业采购组要尽力收集有关信息,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应尽最大努力直接到厂家购买,扩大函购和预约定购,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含差旅费)。 (三)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商品,需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到市“控购办”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采购。 (四)凡购入的物资设备器材,必须手续清楚,票据齐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未办理验收手续前不得投入使用。 (五)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收馈赠、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如有发生,按有关纪律惩处。 (六)在采购活动中若购置有回扣的商品时,可与卖方协商采取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将所收回扣款项全部上交计财处。采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受公开的或暗中的回扣款,违者一律按贪污查处。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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