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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有关手续。
(五)汇总编制学校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处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有关采购任务。 (六)执行合同并监督生产过程、供货情况等。 (七)协助有关科室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八)收集整理市场信息、资料,并为全校提供设备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设备采购方式 第八条 设备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订货会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订货会采购,通过组织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全国高校教学仪器采购订货会进行采购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设备采购以招标采购为主,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批量)或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议标)。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中心、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商议确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采购价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对计划内品种分散、不形成批量、商品信息缺乏的设备,一般采用参加订货会的方式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值不超过原合同价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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