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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结果公示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结果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投诉和质疑。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公示期为3天。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执行、验收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结果生效,签订相关合同。 (一)项目单位与中标商草签技术协议,签好后递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设备采购、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签订正式合同。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应先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再对外签订合同; (二)项目单位持合同、中标会签单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手续(预付款);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四)所有招标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单位出具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供需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共同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单,并存档。所有招标项目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的; (三)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五)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六)投标书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的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特殊情况,经专家组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后,投标商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专家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收取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用以支付评标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场地费、参加设备展示会和前往厂家考察设备等市场调研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具体开支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金额折成招标限额以下,逃避招标采购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的; (五)不按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 (六)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招标结果的。 属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属项目单位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设备采购计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评标组责任的,当次评标无效,对主要责任人,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家具、公寓配套设施、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交重条〔2008〕25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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