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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项目单位采购前应落实设备购置计划、资金,并作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已使用同类设备的单位进行细致的咨询调查,然后提出申请,递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要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或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及必要的附件等。商务部分按规范格式要求书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范本;技术部分由项目单位书写,应在同行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提出的货物规格、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既要合理准确,满足教学科研使用要求,又不能有明显的品牌倾向及指向性;资质要求合理,不能有歧视、排斥倾向。招标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一旦发出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完备后,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发布要求如下: (一)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数量、主要性能指标、资格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天; (三)公告期间政府采购办公室接受投标商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项目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投标商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投标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投标商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产品代理授权书或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制造商的资格证明等,或相应的资质文件;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信贷担保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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