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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法规的比较述评
2010-10-28    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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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领域的语文使用

  通用语文法:“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西藏条例:“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新疆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内蒙条例:“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评议:在政府公务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调政通令达的行政效率,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还有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意义。

  四、教育领域的语文使用

  通用语文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自治法:“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西藏条例:“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新疆条例:“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内蒙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评议:语言文字是现代教育的重要工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授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民族语言文字则在传承母语及其传统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双语教育应该成为民族地区学校教育最好的选择。然而目前母语教育呈萎缩之势,根本原因在于教育体制使然,故应从体制上落实和加强民族语文教学的法律规定。

  五、媒体领域的语文使用

  通用语文法:“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西藏条例:“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新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内蒙条例:“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编播和制作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的蒙古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次数。”

  评议:媒体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扩展了语言的使用范围,国家通用语言作为基本播音用语可以克服多语言多方言的地域局限,但是仅限于新闻资讯类节目;而以地方话为载体的文化艺术类节目则是民族语言和方言的优势领域。在当前媒体愈加市场化的形势下,民族语言和方言的空间日益狭小,因此对媒体用语的规定应有节目类别的区分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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