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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成就与发展
2010-10-28    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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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整整10年的历程。10年来,我们的国家发展快速,社会进步很大,事业兴旺发达,人民生活幸福,各族群众迸发出青春活力,整个国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这也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份功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是我国有史以来首次以国家专项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这大大提高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声望,增强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功能与活力,便利了各族人民的社会交际和各方面应用,推动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并加速向国外传播,从而有力促进了我国综合实力的高速发展。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参与者和执行人,我经历了从起草到实行的14年。回眸这段历程,深感这部重要专项法律的制定、颁布与施行是必要、认真、适时、有效的,其成就是重大的,发展前景广阔,影响逐渐扩大,同时也感到有些问题值得思考,今后在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面,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说到成就,我以为具体有这样几个主要方面。

  1.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具体包括:

  (1)全国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中多数法律法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以前就已制定的,但有的规定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现汇总于一个体系中。这方面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专项法律外,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规定。(2)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多个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制定了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有关的法规和规章。(3)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有关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商标法》《广告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等。(4)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的配套性规定,如多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行的有关规定等。

  2.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很大成效。(1)通过媒体、网络、文件及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加强对语言文字立法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了社会大众的语言法制观念,重视对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社会各界特别是使用语言文字较多的公务员、司法人员、教师、编辑记者、媒体人员、文学艺术人员、公共服务人员等,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相关主要法律的内容、规定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重视。例如在普通话与方言、简化汉字与繁体字的讨论中,大多能够遵照有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对待。(2)结合每年的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作用、声望得到增强。(3)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性语言文字执法检查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有力促进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的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和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3.据有关调查①,截至2000年,全国能用普通话与人交谈的人口比例为53.06%,其中城镇比例达到66.03%;全国平时书写主要使用简化汉字的人口比例为95.25%;全国会或基本会认读汉语拼音的人口比例为68.32%。加上近10年的努力和发展,还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传媒、信息等的推动,目前全国能说普通话的人口比例估计可能达到60%左右,城镇能说普通话的人口比例可能达到70%左右,而平时主要使用简化汉字书写的人口比例可能也有所上升。这就是说,普通话在全国及城镇的普及率逐渐提高;简化汉字已成为绝大多数国人主要的书写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当代中国语言文字生活中充分显示其强盛的活力和主导作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体,各民族语言文字共存的主体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和谐语言生活已基本建成,这是近百年来中国语文现代化和新中国成立后60年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特别是近10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各项语言文字政策的丰硕成果和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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