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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语文工作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使我国语文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加强了管理的力度,极大地促进了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当前的世界潮流是随着民族的觉醒,各国民族对自己母语的热爱和规范的意识大大提高,意识到民族语言是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发展的工具。同时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对语言文字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所以热爱母语、促进母语的规范成了时代的共同愿望。众所周知,法国、俄罗斯等都有以总统为领导的管理语言使用和规范的机构。但单就语言文字立法的国家在世界上还不多见。应该说,我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10年来它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的重要历史功绩就是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是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和畅通交流,以及语言文字自身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
今天回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10周年的重大意义时,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发挥法律的作用,把我们的语言文字工作做得更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宗旨和核心意义就在于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全国人民的相互交流,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为只有搞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范工作,才能充分发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作用。要促进语文规范,就要依法行事,抓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个武器,把住下面三个环节,即制定规范、推广规范以及对不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
1.制定规范。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这就清楚地说明只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才有权制定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管理规范标准的实施应用。个人或非政府主管机构都无权把自己的意见或研究结果定为规范标准,也不能把某一本著作即使是著名人物的著作作为规范标准,因为这样做于法无据,也是同国家制定规范标准的主体不相符的。
2.推广规范标准。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贯彻国家的语文规范标准。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这就充分说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汉语文出版物毫无例外的都要遵守规范和标准。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至于个别人反对规范标准,拒不执行规范标准,显然是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背道而驰的错误行为。
3.对不遵守国家规范标准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要作出处理。该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闻出版署曾正式发文要求:“在审读评比出版物质量时,用字是否规范应做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少数严重违反规定而又拒不改正的,应依法给予处罚。”(《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
国务院明确授权教育部国家语委是主管语言文字的机构,因此国家语委要认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上述三个环节中发挥自己的主动作用,把整个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好,履行自己的历史职责。至于有人说,国家规范有的不合实际,我们不执行。这实际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规范要随语言的发展制定新规范标准,修订旧的规范标准。但国家未修订之前,自然仍应执行原有规定。每个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修订的建议。凡是合理的意见,我相信有关部门会认真考虑采纳的。如果某人(即使是大专家)认为规范某处不合自己口味就可以不执行,岂不造成社会混乱?何况个人的认识就一定比国家制定的标准高明?为避免个人偏见拒不执行规范标准的混乱行为,应该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依法行事,按正常程序反映意见,不要让自己的行为不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工作。我个人从事词典编纂工作几十年,正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让我更加明确了辞书编纂要为语文规范服务的根本方向,指导我们解决了不少过去的疑难问题,顺利地推动了我们的工作。我们广大语文工作者,应该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做好我们的工作,以实际行动来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
(李行健:语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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