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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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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

  指导思想: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教育部和国家语委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七、普通话水平等级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1.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一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7分以上)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2分~96.9分);二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7分~91.9分)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0分~86.9分);三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70分~79.9分)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60分~69.9分)。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具体要求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一级甲等,省级以下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该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学校汉语课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少数方言复杂地区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其中,播音员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八、法律责任

  指导思想: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该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恰当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具体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即对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场所中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语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并且拒不改正的,以及干涉他人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行政处罚--警告。

  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点

  1.与《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简明扼要,包括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全面,高度概括,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提出了要求。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刚柔相济,正确处理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体现了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如为方言和繁体字设置了除外条款,指出了重点领域与重点人员等。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魏 丹: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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