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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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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对象: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五、体现的主要语言文字政策

  1.指导思想:全面把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坚持语文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民族语言的关系,处理好方言、繁体字和外国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问题,统筹考虑语言文字的规范、发展与中华传统语言文化的保护、弘扬等问题。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3.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使少数民族在会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广泛的交际场合使用。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说自己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场合使用。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5.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用于: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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