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专题 > 语言文字法10周年 > 语言文字纪念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506期)

字体大小: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

  1.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当时,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同其他行业一样,语言文字工作也应该纳入法制轨道。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加大了宏观管理力度,但是社会应用的现状与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推广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风气;社会上还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滥用外文;等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得最多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力度。

  2.社会上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高。

  语言文字应用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焦虑。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1996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

  1.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见“主要调整对象”)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00年2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仅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四川省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10年情况总结
· 纪念《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将举行
· 海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 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图文回顾:10周年语言文字工作
· 改革创新,实施国家语文发展战略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做好语文工作的保证
· 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法规的比较述评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