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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
1.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当时,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同其他行业一样,语言文字工作也应该纳入法制轨道。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加大了宏观管理力度,但是社会应用的现状与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推广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风气;社会上还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滥用外文;等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得最多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力度。
2.社会上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高。
语言文字应用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焦虑。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1996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
1.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见“主要调整对象”)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00年2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仅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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