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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成就互联网的蓬勃 对比互联网市场参与者的不同种类,我们毫不犹豫可以断言:竞争是美国互联网发展的关键! 美国也意识到,这个生态圈中总是存在如下问题: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可能会利用其市场影响力对二级运营商收取高额费用。缺乏规制机制,即使已经与占主导地位的骨干网运营商签订了对等互联协议,二级运营商也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出于市场细分的需要,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往往对于维护对等互联网络缺乏热情。 他们也认识到,要形成运转良好的生态圈,让竞争充分存在,尽量避免某一运营商一家独大是国家互联网发展的一大关键。 不过,相较于传统电话业务,Internet仍然处于技术腾飞的阶段,新的业务不断被开发出来,各国都普遍担心过去严格的事无巨细的规制手段可能会扭曲市场结构,妨碍技术进步,最终阻碍Internet的发展。 我们看到,美国联邦通信管理局并没有制定传统意义上的复杂的规制措施,但是市场的运行仍然是有章可循的,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的存在迫使骨干网运营商不敢滥用其垄断优势,让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保证繁荣与发展。 在美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法案也在更新。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规制的《1996年电信法案》出台,与《1934年通讯法案》同被视为是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 从根本上说,《1996年电信法案》是对《1934年通讯法案》的修改与补充,是将近62年中对电信法体系做得首次大调整。《1996年电信法案》法案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国家的干预并提升电信市场的竞争。它取消了之前阻碍电信运营商平等竞争的障碍,减少干预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选择本地电话服务的机会。并且明确了《1934年通讯法案》中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的定义与责任,其中包括了电信承运人(TelecommunicationCarrier)的相关定义与责任。 而反托拉斯法则是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最有利武器,它有效避免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互联互通,美国也有一定的规定。2011年11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出台了《开放互联网法令》Open Internet Order,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宽带必须公开其网络管理信息、执行情况和宽带服务商业条款,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中采用降低或减慢转递合法网络流量歧视行为。 “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被反复强调的竞争法基本原理。换句话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垄断本身不是罪,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才是各国竞争法均不允许的。 中国互联网“伤”在互通 开放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反观中国,当前缺乏充分竞争、内窄外宽、恶性垄断等种种封闭自锁的问题正在伤害互联网的发展进程。 尽管中国互联网在用户规模上全球领先,但在网络联通性和信源数量质量上与全球Tier-1 网络存在差距。 总体来看,中国互联网在全球处在Tier-2的位置。而且,网络使用费远高于其他国家的价格,这导致我国国内带宽与国际带宽比例失衡,即所谓“内窄外宽”。而监管方面,我国通信业的根本大法《电信法》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行政监管手段力度不足,《反垄断法》对电信垄断企业也没有形成约束力。 在前不久举行的亚洲移动通信博览会上,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表示,传统电信运营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正在加速替代通信业务,运营商正面临“哑管道”风险。 管道价值逐渐降低的今天,运营商之间却仍在为传统的通信流“血拼”,却忽视了互联网最为活跃最具增长性的业务创新。这就是今天中国电信运营商的通病。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国际出口带宽为 1182G,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国际出口带宽之和为1078G,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直连带宽为261.5G,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国际出口带宽占中国总国际出口带宽的91.2%,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国内互联互通带宽与国际出口带宽之比为:24.3%。 这个数字可以说是中国电信运营商“内窄外宽”的典型写照,内部的恶性竞争可想而知。消费者是这个竞争的直接受害者。 互联网是一个生态圈,惟有物种多样化,才能变得更繁荣。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有利于降低资费,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受益。一国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运营商越多,网间结算和用户接入的费用就越低。如果在市场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有一定实力的二级运营商,往往会对一级运营商形成强大的压力,迫使一级运营商降低价格。只有在互联网骨干网中存在竞争的前提下,这个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互联网的监管是必要的。如果任由目前格局下的运营商自行进行利益的协定,大运营商往往是利益既得者,长期来看将损害行业的发展。 相关人士表示,加入网络监管的必要性在于:从用户层面看,人们在购买互联网接入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购买了接入整个互联网的权利,而不是某个特指的ISP网络,最终消费者利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从政府层面上看,互联网骨干网发展到今天,也并不完全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早期的互联网骨干网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现在所使用的许多技术成果也是政府资金研发的,因此,互联网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完整性应当得到保证。从行业层面看,互联网已具有美国《电信法》所规定的公众业务运营商(Common Carriers)的许多特点。为了保证互联互通的公正与公平,也需要相应的法律给予保证。 政府监管之下的有序竞争是美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一大利器,也可以成为中国互联网良性发展的法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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